《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經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,于5月1日起施行。為扎實有效做好《條例》貫徹實施工作,依據《條例》第九條規定,經市政府審定,現將《條例》鹽城市市容環衛責任區內具體要求通告如下:
一、保持地面干凈
(一)無果皮、紙屑、煙頭、口香糖、飲料罐、塑料袋等廢棄物。
(二)無糞便、痰跡、污水、污油等污染物。
(三)垃圾應當分類投放至指定地點,不隨意傾倒、拋撒、堆放。
(四)不擅自堆放(擺放)物料、物品。
(五)禁止飼養家禽家畜;飼養寵物、信鴿等動物,應保持環境整潔。
(六)無擅自擺攤設點;經批準的,應當保持場地及周圍環境衛生、整潔、有序。
(七)不擅自店外經營、作業或者展示商品;經批準的,應當保持環境衛生、整潔、有序。
(八)雨雪天氣及時清理積水、積雪等,保障通行安全。
(九)垃圾桶等環境衛生設施不隨意擺放,及時清理不滿溢。
二、保持立面整潔
(一)建(構)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,按照規定定期清洗、粉刷。
(二)建(構)筑物外立面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,不擅自以開門、開窗等方式改變建(構)筑物原設計風貌、色調。
(三)不擅自搭建建(構)筑物及其他設施。
(四)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屋頂、陽臺和窗外不堆放、吊掛、晾曬有礙市容的物品,平臺、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超過護欄的高度。
(五)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、空調外機、遮陽棚等應當規范設置,并保持安全、整潔。
(六)無擅自刻畫、涂寫、張貼、張掛宣傳品。
(七)無私拉亂接電線管線;廢棄的架空管線及時拆除。
(八)施工工地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圍擋、公益廣告。
(九)不設置高音喇叭或對外播放音樂和廣告。
(十)不在護欄、桿線、樹木、綠籬等處晾曬衣物、吊掛物品。
三、保持設施完好
(一)配備符合標準和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,保持整潔、完好。施工現場按照規定設置噴淋霧化降塵設施、車輛沖洗設施以及臨時廁所、垃圾收集設施設備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。
(二)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招牌設施符合相關規劃、標準及規范,保持安全、整潔、完好。
(三)按照規定的時間、地點和要求設置條幅、旗幟、充氣裝置、實物造型等宣傳載體,并保持整潔、美觀。
(四)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與街道分界的圍墻、柵欄、綠籬、花壇、水池、草坪等隔離應當保持干凈、完好。
(五)路面平整,路牙和無障礙設施整潔、完好。
(六)城市雕塑、街景小品以及景觀設施不違背公序良俗,保持整潔、美觀。
(七)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符合相關規劃,不影響公眾正常生活,保持安全、整潔、完好,按照規定開閉。
(八)不擅自設置、撤除車輛停放位置和設施,有序停放車輛。
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鹽城市人民政府
2023年11月12日